一、凡我市区域内的商业、服务经营网点均须遵守本安排。
二、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
三、经营者须明确明码实价的内容。
(一)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
(二)配备专(兼)职物价员,经营者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商品价格或收费价格台帐,准确记录收购、销售商品的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收费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三)合理制定商品价格,经营者应依据企业利息和市场供求。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利,诚信经营;
(四)规范使用标价签,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率、真实率达到100%;
(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等的商品和服务。
四、经营者须严格规范标价行为。
(一)不得高于或低于标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二)一货一签,标价内容须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如实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交易;
(四)活动期间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举办打折、让利等促销活动。告知促销商品的折率、期限及原因;
(五)应在醒目位置摆放馈赠物品并如实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和馈赠数量,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馈赠品不得为假冒伪劣商品;
(六)如实标明降价时间、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对临近保质期、换季、库存积压、残次处置品需要降价销售的应使用降价标价签。并保管降价前记录以便查证。
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按规定明码实价的
(二)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低于标价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
(四)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拒绝依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出售降价商品和服务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七)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要注意检查经营者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标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交易成交后有权索取相关票据;
(三)发现有不明码标价或收取的费用与标示的价格不符、不履行价格许诺、讨价还价、不能提供真实情况、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安排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