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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叙事的形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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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未成年犯管教所里的青少年犯罪叙事,是一种退缩性的叙事。当纸醉金迷的欲望幻象变成囚笼,无所凭依的苦痛,使父母的爱成为唯一的凭藉。因为这些人注定还会回归社会,矛盾依旧存在。然而,当下青少年犯罪预防仍畸重于家庭、学校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殊不知,随着社会组织的解构,非社会控制已力所不逮,需要借助正式社会控制包括警察力量的介入,才能毕其功于一役。警察站在防止青少年犯罪的最前沿,这道防线防守得如何,直接关乎整个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成败。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和同心圆制度或许能提供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叙事学 逆社会化 社会控制 同心圆制度

犯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就是社会问题的一面镜子。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新闻媒体俨然成为我们了解青少年犯罪最重要的渠道。然而,新闻媒体报道极易从权威的、成年人的视角将青少年犯罪人形象刻板化,掠夺他们的发言和诠释权,造成他们的集体失声,乃至于阉割其主体性,使其成为“永不可能的主体”(never-subJects)。怎样使青少年犯罪人的主体性得以彰显,重新复权,找到青少年犯罪复杂的社会及个人动因,从而为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到一条新的、务实的进路,是摆在我们面前急迫的任务。

近年来,叙事学在犯罪研究领域成为显学。犯罪人的叙事(offenderg narrative)越来越被当成了解犯罪实践意义的工具。通过它我们甚至可以发展出青少年犯罪的叙事疗法。事实上,Ward创立的改造罪犯的新生路径(Good Lives approach),其理论根脉就植根在让犯罪人重建自己的生命叙事上。

运用Canter and Youngs的生命如戏(“Life As A Film”简称LAAF)调查问卷表,我们对217名青少年犯进行了调查问卷。有趣的是,他们的叙事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上初中后,学校家庭管不住了(和偏差同侪一起不回家、逃学),在社会上,上网、打架斗殴、勒索钱财(犯罪后被捕入狱、后悔、父母的不离不弃感动自己),发誓好好改造,出狱后报答父母之恩。这样的青少年叙事,反映出青少年在社会中自我实现遭受挫败后,试图退缩到家庭中,把与社会的这种难以调和的矛盾转移到对父母的感恩,从而暂时与社会和解。然而,这却是一种虚假的和解,事实上是一种逃避。因为他们注定还会回归社会,现在隐而不显的矛盾终要爆发,这正是这些叙事隐藏的炸药包。

时至今日,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仍畸重于家庭、学校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模式,殊不知,随着社会的解组,尤其在农村,非社会控制已力有所不逮,亟需正式社会控制力量来填补这一空白,使处在懵懂混沌状态、缺乏社会控制与教养、易于越轨的青春期青少年能得以“正向社会化”,成为未来守法向善的公民。对此,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心圆制度或许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走出电视新闻,回归未成年犯管教所

(一)电视新闻里的权力关系

犯罪新闻为何经久不衰?为何媒体永不厌倦捕捉犯罪的每个细节?犯罪新闻为何既带给我们以社会威胁感,又带来娱乐的满足感?秘密在于电视新闻往往“将危机娱乐化”。一方面,犯罪新闻叙事常常试图把我们置于一种破碎、随时不安的危险之中,召唤出一种如芒在背的社会危机感,制造一种集体的痛苦、悲伤和害怕;另一方面,又透过个人的危机感促进社会凝聚,将这种社会集体情感,借由权威媒体之口通过社会规范及道德对犯罪进行挞伐,起到昔日对犯罪人公开行刑同样的效果。通过安排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最终将犯罪人绳之以法,正义战胜邪恶的戏剧性效果,不但疏解了大众的危机感,而且还衍生出自我满足的娱乐感,形成一种降妖除魔后、宗教仪式般的大众狂欢。

然而,青少年犯罪的新闻多出自权威机构之口,往往以成人视角把青少年犯罪人形象刻板化,犯罪人本身却成为沉默者,完全失去自我辩护的能力,造成对犯罪人话语的阉割和权力宰制,把造成犯罪复杂的社会原因简单地归结为犯罪人个人的原因,造成社会问题的错置。使我们真正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获得的却是“欲射马,误中獐”效果。

在媒体感官新闻(sensationalism)的消费样貌的魅惑下,我们不厌其烦地观看和谈论犯罪新闻中的施虐与被虐,暴力与血腥,八卦和煽情,我们日常的生活似乎把观看他人的受苦当成了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难道只为纯粹满足我们某种邪淫趣味?

(二)病态的公共领域

我们生活在媒体异化了的世界,甘心臣服于金钱权力的编排而随波逐流。Warner观察到当代媒体公共性意涵的转变:“相对于先前的印刷媒体乃依据抽象修辞而形成公共论述,当今视觉媒体强调具体的展现以达到赞赏、认同、挪用、震惊等目的”。换言之,传统公共领域中“理性的、批判的公众,已被消费主义式的、充满惊奇的公众所取代,因此我们不难预期一个更多消费满足与惊奇的公共领域”。此一感官主义(sensationalism)的“恶质”文化造就媒体的弱智与残暴以及阅听人的庸俗与冷漠,要逃脱感官消费的恶性循环,就要回归生活世界(lifeworld),直面生活中的真实。

(三)隔着屏幕误读着青少年的犯罪故事

对于青少年犯罪人,我们的认识更是在感官消费里随波逐流。不妨首先让我们扪心自问一下,到底听到过多少青少年犯罪人自己讲述自己的故事?媒体新闻常常以成年人的话语阉割他们的主体性表达,使他们成为一种“未实现的主体”(not yet“subjects”)或“永不可能的主w”(never-Subjects)。这被标签化又被衣柜化(closeted)的过程也是一个掠夺他们自我界定、身份探索、发言及诠释权的失权过程。

(四)直面青少年犯罪人的自我叙事

当我走出荧屏,和青少年犯罪人面对面坐在一起,听他们讲他们的故事,我一样来到创伤的“真实荒漠(Desert of the Real)”。2016年5月,我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访谈,采访到一名未成年犯的真实故事。 JDSW18:最难忘的场面:“那是一个快到秋季的一个下午,约人打架。在一个广场上人很多。我们这边来了三人,对方来了六七人,都是年轻的小伙。但是我并没有害怕,反而兴奋。那种对峙的场面,对方一人一把砍刀,而我和我的朋友只有两把小匕首,然后就火并,场面很乱,互相砍。”

五、警察介入青少年犯罪预防――以台湾地区青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例

社会中的犯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生涯和年龄息息相关。青少年的犯罪从10岁开始,到18岁达到高潮,其后犯罪活动才逐渐消减。美国FBI抓获的40%的罪犯为青少年。他们从青少年时期,甚至更早,就从事犯罪活动,一直到成年发展成惯犯。这一趋势提醒我们及早介入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应尽一切努力干预和阻却青少年犯罪。这种早期干预的好处有两个方面:第一,干预成功会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继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第二,如果能早期干预青少年犯罪,就能阻断青少年犯罪向职业犯罪人转化的恶性趋势。

(一)警察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心圆式制度

青少年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个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需将家庭的非正式控制与社会的正式控制连为一体,共同实现少年的最佳利益。以少年为核心设置预防犯罪的三层重甲,外围的第一圈设置亲权人与教育权人,因为他们对少年足够熟悉和了解;当第一圈无法胜任时,第二圈的警察与司法机关登场;第三圈为一般社会之存在,即国家机关有义务过滤与整合相关资源,协助少年人格的成长。这样的安排学者称为“同心圆式的制度”。

具体而言,少年犯罪的第一层次预防乃鉴定出那些生态环境或社会环境提供机会促使少年陷入犯罪行为,然后采取一些措施改善这些环境,如加强警方的破案率、提高刑事追诉确实性而达到一般威吓、预防犯罪效果;其次,加强警察在学校、社区和家庭宣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进行少年心理辅导预防其陷入某些偏差行为形态等,通过改善社会环境进而减少少年犯罪机会。

少年犯罪的第二层次预防,乃对那些有潜在性之少年虞犯早期予以识别与预测,然后予以辅导使其不发生犯罪行为。由学校与社区向警察机关报告有犯罪之虞的少年,然后警察机关协同社会对其进行一些社区辅导,尤其对贫穷阶层无一技之长少年进行职业训练与辅导就业,对心身有缺陷之少年提供治疗避免陷入病态犯罪行为,对逃学逃家及列管之少年予以适当辅导,即可避免及预防其陷入严重之犯罪行为。

少年犯罪的第三层次预防乃指少年司法体系包括警察机关采取机构性处遇及社区处遇,对那些已犯罪之少年进行矫治处遇,使其能成功地复归社会而不再犯。如警察定期对辖区列管之少年,或者适用社区矫治者,进行家访,进行评估等。因此,第三层次的预防一方面在控制少年犯罪行为以保护社会,另一方面在矫治处遇少年犯使其改悔向上,适应自由社会生活而不再犯。

(二)具体制度建构――以台湾地区“少年案件处理法”为参考

1.针对家庭。警察对少年监护人因忽视教养,致使少年触法者,应主动依法移请少年法院裁决。对于列管少年的查察,依情况分类决定实施的次数。如发现父母仍不善尽职责或列管少年屡劝不听,警察机关得移请其他机关加以处罚。

2.针对学校。根据研究校园警察(school resource officers简称SROs)能减少暴力犯罪,学校对此持正面评价。例如Johnson(1999)调查显示,在27所初高中实行的校园警察项目,使犯罪减少了17%。

校园警察重要的功能在于预防少年犯罪,从它发轫之日起目的就很明确,即“重塑警察在学生中的形象。在台湾,虽然没有校园警察,但有功能相当的警察岗位设置。如,警察在校园附近巡逻,加强对校园附近的毒品打击和稽查,扫荡不良少年及帮派分子,对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场所人酒店、歌厅、游戏厅等重点巡查。对有犯罪倾向之少年实施留置辅导,对不良少年则通知学校家庭加强辅导。

3.针对社会。警察针对业者,如KTV、酒吧、舞厅等场所,要求其查清入店消费者的身份。一旦发现娱乐场所有容许青少年消费的行为,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该举措收到甚好的吓阻效果。

六、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制度的反思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依然没有走出过度依赖家庭与学校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迷思。虽然家庭仍然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但是,随着社会的组织解组,家庭对青少年的控制已日渐孱弱。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早早地就想融入社会,而社会却缺乏准备,社会治理思想和措置都不到位。所谓“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政策与措施的滞后,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势必在将来回馈给社会一个高犯罪率的、不安的社会。这方面,台湾的青少年犯罪同心圆制度可以提供很多借鉴。

如果依据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对上揭“JDSW123的案例”我们出于少年的最佳利益,就有了抓手。

第一,当少年仅仅是逃学并顶撞老师时,违反的是少年事件法第三条,属于少年不良行为。父母发现难以管教的,可以商请少年辅导委员会等机构协助管教,作必要的矫治辅导。学校发现逃学难以管教的,必要时也可通知警察机关处理。

第二,当该少年“身上总是装着把刀子”,已经成为虞犯少年,由法院裁定保护处分。(1)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2)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3)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4)令人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第三,当该少年发展到抢劫同学财物的时候,已经构成犯罪,交付少年法庭审判处理。通常,为避免“标签化”的效应,对于犯行轻微者,少年法庭都会处以社区处遇;对于一再触法或重案犯,要加以刑事处罚,以儆效尤。采取的是轻重有别的威慑策略。

总之,面对学校、家庭已难管教的青少年,社会不应袖手旁观。一方面,应保证青少年完成基本学业,避免其在尚缺乏辨识能力下过早进入社会;另一方面,对于青少年犯,应做好挽救教育工作,提供出狱后再学习、工作的途径,帮助其获得重新生活的机会。《左传》“郑伯克段于鄢”所谓: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如今,我们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有似于此,值得慎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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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叙事的形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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