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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一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二
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实际用工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 劳务派遣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派遣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服务。(乙方具体需求劳务人员条件详见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
2、甲方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由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三、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费用的构成: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标准不低于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商业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5)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农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2、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费用等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并提供各项劳务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在每月 日前支付。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相关劳务费用,甲方必须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给乙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签定后 天内为乙方输送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持有岗前培训合格证并经乙方确认合格的劳务人员赴乙方工作,甲方在 天内办理好相关上岗手续并提供劳动政策指导服务。
2、乙方将实际产生应付的相关劳务费用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3、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乙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乙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4、甲方负责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效的劳务跟踪和劳务管理,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5、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6、甲方应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取得体检合格和岗前培训合格证者方可输送派遣给乙方,体检和培训费用由 负担。
7、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以及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乙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8、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甲方处理。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办理处理手续由甲方负责处理……
9、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10、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等。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乙方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6、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 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根据本协议第五项第7条(1)至(5)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协议第7条(6)(7)款,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处理。
9、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如有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其他约定事项:
1、因乙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乙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乙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乙方应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3、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甲方所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务管理费、相关保险费。
5、甲方因乙方需要本市城镇劳务人员,有关用工手续办理等费用,由甲方垫付后向乙方收取。
6、甲方在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乙方决定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7、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七、协议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乙方〈岗位人才需求表〉和劳务费用结算明细内容为本协议有效组成内容部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三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单位全称:
单位现详细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派遣备案登记证号码: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编号
开户行: 帐 号:
邮 编: 联系电话:
乙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单位全称:
单位现详细地址:
经济类型: 行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劳动用工备案手册编号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开户行: 帐号:
邮 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派遣人员数量、条件
第二条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 年 月 日起派 名劳务派遣人员到乙方工作,工作地点在 市(州) 县(市、区)。具体人员以《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为准。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条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三、劳务派遣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费用是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管理服务费和 。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选择:
(一)按每名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月工资额的 %计算。
(二)按每名劳务派遣人员每月______元计算。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不超过半个月的,管理服务费按半月计算,工作超过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八条 乙方于每月 日前将劳务派遣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每月 日前以银行卡的形式将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乙方协助甲方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明细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约定执行。
四、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本协议签订前,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核定表》。
第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当按规定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务派遣业务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乙方提出的条件负责招录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三条 甲方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协助下,负责接收或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立资料完备的职工档案,并妥善保管。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乙方有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各项服务工作。不得克扣和拖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做好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甲方在劳务派遣人员派出期间,不得为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其他工作,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调换人员。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鉴定、工伤保险赔付手续及工伤档案管理等工作,有关材料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
第二十条 因劳务派遣人员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索赔。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定期到乙方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五、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核定表》。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事先向劳务派遣人员告知,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工具,并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初次上岗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操作规程、企业规章制度等培训和教育,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乙方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文件,并事先与甲方和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制定《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册》,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派遣期限、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内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务派遣费用拨付给甲方,不得克扣和拖延。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从事夜班工作或在高温条件下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夜班津贴和高温津贴。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权监督、查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出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意外事件,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并协商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乙方应及时送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并积极协助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甲方按规定已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在未生效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劳务派遣人员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劳务派遣人员索要赔偿,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六、特别约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乙方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并与甲方沟通后有权将其退回甲方。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将其退回,派遣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并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在乙方服务期的终止以及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抢救治疗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工伤补偿后再对医疗费用进行结算。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 方支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其经济补偿金由 方承担。
第四十条 乙方未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义务,或者因乙方原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劳务派遣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提前解除在乙方的服务期限,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乙双方,经其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将其退回甲方后,甲方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二条 乙方延迟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应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相应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每年度需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者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重新制定或调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明细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变更涉及劳务派遣人员切身利益的条款,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征得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并采取书面形式确定。
第四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劳务派遣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对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甲乙双方均应当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合同四
甲方(输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专营)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输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务合作协议履行地: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收甲方输送本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劳务人员)赴乙方从事劳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务合作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及人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劳务人员总数 名。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工作岗位安排劳务人员工作。 二、乙方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按规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乙方确因工作需要需增加或延长劳务人员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劳务人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四条劳务报酬 一、乙方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和劳务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奖金等)。 二、乙方须于每月 日将前一个月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甲方,并将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甲方。 三、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甲方负责发放。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乙方应协助甲方按规定做好为劳务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办理。 二、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及患病所应享受的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劳务人员如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乙双方就劳务人员工伤事故补偿办法约定如下: 三、乙方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有关假期待遇。 第六条解除或不得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在劳务协议期限内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并退回甲方处理: 1、严重违反乙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 5、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乙方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劳务人员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 日(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务关系: l、劳务合作协议期限未满; 2、劳务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4、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六条第一项1、2、3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务人员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关系: l、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条管理费及费用承担 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按 元/人或月工资总额 %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由乙方在支付劳务人员报酬时一起支付给甲方。 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经济补偿等有关费用,除甲、乙双方有约定的以外,其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出具经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劳务费专用发票。 第八条违反协议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如下: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劳务人员的利益。 三、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项选择。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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