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法律基础知识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讲座发言稿,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基石,因此,我们不希望很多青少年走向歪路的事情发生,中学法律基础知识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格外重要,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学法律基础知识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讲座发言稿,欢迎大家阅读和学习,如果想要获取更多内容,请持续关注范文库范文网。
中学法律基础知识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讲座发言稿
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来到林某某中学。先自我介绍下,我是来自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林某某。今天非常高兴能来到校园跟同学们进行交流。今天跟大家交流的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有关知识。
在开始正式上课之前,问同学们一个问题,你们知道检察院是做什么的吗?具体有哪些职能?(播放视频)
在这里,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主要行使几大职权:1、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2、对贪污、渎职等犯罪实施侦查权;3、对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4、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有权提起抗诉等等。随着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的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实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与犯罪预防工作,我就来自该部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此外,同学们如果平时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里的控申部门(举报中心)可以接受大家的报案、控告、举报。
“汕头检察”有自己的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会定期发布检察工作动态及案件办理情况,大家可以关注。
一、权利和义务
同学们,一个人仅仅是学习成绩优秀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知法懂法,明辨是非,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更重要的是要懂得自我保护,避免被违法犯罪行为所侵害。
可是,近年来,却出现令人痛心惋惜的现象,在我国、甚至是全世界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有的学者已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毒品列为世界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现象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不知道有没有同学听过复旦大学投毒案?相信大家对这个案件都有所耳闻。2013年4月份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遭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竟然是他的室友林某,林某认为投毒只是愚人节的一个玩笑,没想到玩笑开大了。林某还是我们潮汕人,他因为故意杀人已经被判处死刑。经最高法核准,2015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两个复旦大学的高材生在他们的人生梦想和人生价值还没有实现时就这样突然地走了,我们都感到很痛心,很惋惜!
这个案件引发我们很多、很多的思考XXXXX
大家有没有认真思考过,一个人犯罪了,他伤害到谁?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还有犯罪者的家属,像前面所将的复旦投毒案,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了投毒者林某的父亲,他父亲是一个典型的潮汕的农民,辛辛苦苦把小孩培养成复旦大学的高材生,突然之间小孩成了杀人犯被判死刑,不仅儿子没了,还要背负社会骂名,所以一个人犯罪了,还深深伤害了他的家里人,也伤害到他自己,一个人犯罪了,他要被判刑坐牢甚至剥夺生命。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自由、生命,那么他所有梦想还怎么去实现?
大家首先要学法,知法,才能懂法,用法。同学们一定要了解我们拥有哪些权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具体来说,我们拥有两大类基本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学们知不知道,警察叔叔为什么不能随便抓人吗?那是因为我们拥有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我们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同学们又为什么能够到学校读书呢?那是因为我们拥有受教育权;我们可以将我们的手机、手表送给朋友,这又是什么权利呢?这是我们对自己的财物拥有处分权。
我们有平等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经常讲到“王子犯法与庶(shu)民同罪”。这句话就是平等权的体现)。
同学们,我们去别人家里、宿舍,我们要不要先敲门啊?当然要。这虽然是我们礼貌、教养的表现,但这里面可包含着一种权利,是什么权利呢?那就是我们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没有经过我们的允许,别人是不能进入我们的家门,如果强行进入,那就侵犯我们的权利。
我们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同学们,我们跟好朋友打电话所说的悄悄话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别人是不能偷听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偷听别人的悄悄话哦)。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不是无限制的,行使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打个比方,半夜三更的,睡不着觉,打开电视,刚好“中国好声音”在重播,刚好歌手唱到兴起,你也跟着一起嗨起来,高声大吼,确实是很过瘾。可是这时这有人就很不爽了!是谁呢?你的邻居啊,本来在做美梦的他却被我这把“中国好声音”给吵醒了。他的休息权受到了你的侵害。邻居被你吵醒后,他起来叽哩呱啦XXXXX臭骂几句,越想越生气,好,你做初一,他就做十五。过几天,等你在做美梦的时候,你也被邻居的那把“中国好声音”给吵醒了。更要命的是,他在唱“小苹果”、还在跳广场舞,把你直接吓醒。你的休息权也受到了侵害。
本来法律就规定半夜三更我们不能大声喧哗(hua),但是你没有遵守这个义务,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你能做法律禁止的事情,邻居也照样能做。这样你和邻居的休息权就都得不到保护。我们的休息权就形同虚设,相当于没有了。所以,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还得到注意它的兄弟,遵守义务,确保不能侵害别人的权利。
那我们需要遵守那些义务呢?跟大家有密切联系的义务有:必须遵守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等;
说到社会公德,随地吐痰、乱丢东西这些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大家可不要以为这些是小事,“小菜一碟”,没必要大惊小怪的。但是恰恰正是这些小事,稍一不注意,它可就酿成大祸。
曾经就有一名乘坐火车出门,他在火车上喝了啤酒,由于平时没有养成不乱丢垃圾的好习惯,他把喝完的啤酒瓶随手往火车窗外丢出去,有什么结果呢?大家学过物理知识知道,火车的时速可达200多km/h,飞出去的瓶子瞬间的冲击力有多大。不幸的是,飞出去的瓶子砸死了刚好在铁道边做业的一名扳道工。这个乘客他绝对没有想过自己这一个小小的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会招致十多年的监狱生活。
同学们平时要养成好习惯,坚持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
在我们办理过的一些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有些人直到被警察抓起来了,才知道自己犯罪了。青少年容易触犯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校园欺凌与暴力
播放视频:★威吓侮辱一少女 5人涉案被刑拘 2016-09-01
2016年8月29日,网络上流传着一名身穿校服少女被侵害的视频,引起汕头市、潮南区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涉案视频线索进行核查,并发函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祥与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未满12周某某)发生过性关系,犯罪嫌疑人赵某珠(未成年,系赵某祥女朋友)听闻此事后,于2016年8月27日下午,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仙城镇一凉亭处进行辱骂殴打并用手机录像,因被围观群众劝阻,犯罪嫌疑人赵某珠遂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一祠堂附近继续殴打,强迫被害人脱掉衣服直至裸露上身。期间,原在该处闲坐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彬(未成年)、赵某林分别用手猥亵被害人赵某某。犯罪嫌疑人赵某珠等人将此过程用手机录像,并于事后将所录视频上传至网络。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上述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社会影响恶劣,为严厉打击校园暴力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依法以犯罪嫌疑人赵某祥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赵某珠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赵某彬、赵某林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这四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群殴、辱骂、拍裸照、持刀威胁XXXXXXXXXX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备受社会关注。针对这一现象,今年5月国务院部署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教育部11月11日公布了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被媒体曝光,备受舆论关注的校园暴力事件就多达20余某某。
给学校上“紧箍咒”——健全应急预案 禁止学生携管制刀具入校
校园周边是重点——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警务室或治安岗亭
严惩欺凌暴力——教唆、利用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从重惩处。就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的打击,这份《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教育惩戒威慑。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家长、媒体也要担责——落实家长监护责任 防止媒体过度渲染事件细节
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
再播放视频:★街头持械追逐 涉事学生现身 2016-10-19
案例剖析:青少年冲动行事,后果如何?
大家要记住两个重要的年龄节点:
1.年满16周某某的人,就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一切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对已满14周某某,不满16周某某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年龄上?
2)行为性质上?轻伤、重伤?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
3)处罚上?刑罚、治安管理处罚法。
4)后果?对自己。对家人(经济、民事赔偿)。
失去自由。家人伤心。人是社会中的一员,存在着种种羁绊,人不能自私、冲动,做事要考虑到家人的感受。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等犯罪行为。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比如剁掉从人家一只手等)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大家不要以为这种事情离自己非常遥远,其实这种案例在我们身边是经常发生的,青少年嘛,特别我们这些男同胞,年轻气盛、血气方刚,一、两句谈不拢、稍有不和就拳脚相向,真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啊。但是在出手之前可得想清后果。有时一时的冲动可能就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我们市某中学学生李某与同学纪某因吵了两句,当晚就叫了另一名死党严某,两人把纪某叫到宿舍后面进行“谈判”,谈着谈着就打起来,严某拿起一根木棍,打中了纪某的左腰部,就这一下,导致纪某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了重伤。严某因犯故意伤害罪,由于严某是未成年人,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医疗费4万多元。 因严某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钱还得他父母出,而他父母却下岗了,家里的生活本来就困难,现在还得为严某的行为赔偿医疗费用,真是雪上加霜。严某不但害了自己,也连累了家人,所以,同学们,在遇到什么事情之前,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太过冲动,要为自己、家人多想想,特别是我们的爸爸、妈妈,他们养大我们不容易,又供我们读书。我们得让爸爸妈妈放心,多干一些给他们争气的事情。
(二)交通安全方面
随着经济的改善,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随之而来,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无证驾驶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无证驾驶的人更容易出车祸。我们经常在马路上看到穿校服的学生开摩托车去上学,今天有没有人开摩托车来上学呢?即使没有,也肯定有人开过摩托车,未成年人是不能考驾驶证的,所以开过的都是无证驾驶,这是十分危险的违法行为,不仅要被罚款、拘留,出了事故受害的还是自己。所以千万不要无证驾驶,也不要驾驶无牌机动车,更不要驾驶机动车去闯红灯或飙车。飙车情节恶劣的,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要坐牢的。因飙车而车毁人亡的事情也经常出现。
在*_**看到年轻人在飙车,看到这种情况大家一定要躲得远远的。
播放视频:★实拍!汕头澄海鬼火少年马路上挑衅公交车
在今年的2月27日傍晚五点多,国道324线澄海溪南路段,有七八名青少年开着5部“鬼火”摩托车,在密集的车流中,或一字排开或蛇形穿梭。他们轮番开到一辆公交车面前,作出所谓“翘车头特技”,其中一名穿灰蓝色上衣的驾驶者,还多次故意急刹车,后方的公交车只能不停地跟着变道和刹车。一群青少年驾驶“鬼火”摩托车做出种种危险动作,甚至逼停公交车。此种危险驾驶行为危及公共交通安全,也暴露出涉事青少年法律和交通意识之薄弱,经媒体报道后,在汕头市乃至国内引发广泛关注。澄海警方高度重视,经缜密侦查,成功查获7名涉案青少年,缴获无牌摩托车3辆。7人中,最小的只有15岁,最大的也只有18岁,其中有5人还是初中生。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其余4名涉案人员,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由其家长带回进行严肃教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林某等三人被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了解,目前已经对其中两人提起公诉,一人属于在校生,且是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做相对不起诉。
青少年飙车行为,是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祸患,而在2015年4月,澄海和中心城区几帮“飙车党”青少年还互相打砸对方摩托,在现实中和网络上都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日视线也曾报道过汕头一个飙车的学生把一对过马路的老爷爷、老奶奶给撞死了,也有飙车的自己撞到护栏撞碎肾脏的,有喝酒后开车撞桥墩死掉的。这些血淋淋的事实提醒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我们自己要遵守,也要提醒我们家长遵守。现在很多家长就不遵守交通规则,万一出现交通事故,不仅还害了自己,还可能害了自己的小孩。
全国每年血淋淋的交通事故举不胜举。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数字: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390多万)起,(平均每天1万多起);造成死亡人数65225人(平均每天170多人因车祸死亡),受伤人数254075人(平均每天690多人因车祸受伤)。中国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位居世界第一。
以上的死亡人数还包括了肇事司机,幸运逃过一劫的肇事司机呢,当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在交通事故中可能触犯以下二个罪名:
1.交通肇事罪。[(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计算机、网络方面
现在上网已经很方便,很多人都用手机在上网,网络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和享受,据有关统计,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亿,人均每天上网约3.8小时。但网络是把双刃剑,在青少年的犯罪中,约7成与网络影响有关。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病毒的制造、传播者要承担刑事责任。2006年10月16日湖北武汉人李某编写计算机程序病毒“熊猫烧香”,在2007年1月肆虐网络,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造成企业、机关等上千家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瘫痪。2007年9月份熊猫烧香计算机病毒制造者、传播者李某、张某等人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年。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运行)
除了制造病毒,非法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构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山东胶东考生事件。2016年高考后,胶州一中应届考生郭某某(已满18周某某)得知同班同学常升报考陕西师范大学,将常升的高考志愿偷改为鲁东大学,致使常升未被正常投档。8月12日,山东胶州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郭某某批准逮捕。此外,还发生过学生利用黑客技术侵入学校教务系统,篡改科目考试成绩的事情,这些都涉及犯罪。大家千万要注意!
2.网络谣言
自从有了微信之后,我们的生活中又增加一个小习惯,那就是刷朋友圈。可我们有多少人想过在发微信之前,先辨别一下真假呢?微信、微信,微微相信就行了,千万别当真。案例:甲某,他自己注册了一个公众号,刚注册没多久,也没什么人关注。有一天,他在一个微信聊天群里,看到公安机关执法的视频、图片等,里面还有一张很血腥的图片“有一名男子疑似头部中枪,倒在血泊中”,甲某为了提高自己公众号的关注度、浏览量,就编辑了上面的视频以及图片,并添加了博人眼球的标题“某某地查某某,武警开枪打死嫌疑人”的虚假信息,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布,等到警察发现通知他删除时,这条虚假信息已经有16000多人阅读过,这个公众号的浏览量是上来了,可是这个甲某却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逮捕了。
在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里面规定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也要负刑事责任,什么算情节严重呢?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算情节严重,这个入罪门槛已经很低了,所以大家一定特别小心。
还有,现在网络上也经常看到一些反动言论,大家不小心看到也就罢了,但千万不要去转发或发表发动言论,这些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要坐牢。
网络信息量很大,但也充满暴力、黄色信息,大家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口和手,不要随便灌水,也不要随便下载,比如说,如果在网上浏览、下载了黄色图片又转发到网上,情节严重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现在这些满天乱飞的信息,我们自己要一定辨别能力,要自己先过滤一遍,我们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千万不要人云亦云!
在刚才所说到《刑法修正案九》里面还增加跟考试有关的罪名,说到考试,对我们学生来说那是家常便宜饭、小菜一碟!我们可都是一路考试过来的。我们一起看看这个跟考试有关的罪名是怎样规定的:
总共有三个罪名:
第一个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帮助的,也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
第二个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跟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一样。也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是“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大家了解一下,千万不要以为考试作弊只是一件小事,更不要为了显示自己是学霸,而代人考试。这些行为,现在可是触犯刑法的大事了,一旦违反,可就要被判刑,影响到自由了!
(四)毒品方面
关于毒品方面,如果同学们有留意娱乐新闻的话,可能发现娱乐圈的明星们最近因为毒品而被抓的还真不少,比如张国立之子张默因吸毒被抓,歌手李某某、因创作《武林外传》而出名的编剧宁财神、香港演员张某某、演过《小时代》的演员柯某某、成龙的儿子房祖名因涉毒被抓。
等等XXXXX本来这些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是我们很多人心中的偶像,应该树立一个好的形象、好的榜样!可是他们却成了反面教材。
大家都清楚毒品这东西沾不得,我国对毒品犯罪也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考虑到是未成年人犯罪,已作从轻、减轻处罚,但最终罪行较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罪行较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这些人被抓后有点痛哭说不懂法,辩解不知道是抢劫,还说没动手,认为与他无关。其他人提议了,你没有反对,还一起去抢,即使没直接动手,也起到壮大声势,使被害人害怕恐惧的作用。这就是参与了犯罪。案例要引起大家的警惕。
(提问:1、同学们,现在你们来当一下法官,抢了100块,要被判多少年啊?2、去抢劫,但啥都没抢到,构不构成抢劫罪啊。要不要被判刑啊。)
结语
同学们,在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时时处处都在跟法律打交道,法律的功能在于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我们只有知法,才会守法,才能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虽然今天的讲课时间有限,无法将涉及到的所有法律问题都跟大家一一阐明,要求大家了解所有法律规则和内容不现实,也不必要。但是大家务必记住一点:不是我应得的东西及利益,就不要伸出手去索取。为人处事,要做到问心无愧。只要保持善良之心,那么违法犯罪就会远离你。
最后,祝愿大家在学校里能够学有所成,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奋发有为。谢谢大家!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中学法律基础知识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讲座发言稿的全部内容,阅读了这么多,我想你一定收获了很多。如果想要获取更多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范文库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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