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8791家,贷款余额为9420.38亿元,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为109948人,实收资本为8283.06亿元。其中,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为473家,居全国第四,是西藏的39.4倍,是北京的6.7倍,占全国的5.4%。从贷款余额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高达1146.66亿元,居全国首位,占全国的12.2%,内蒙古以355.22亿元排名第九。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为4756人,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数量的4.3%,排名第九。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为343.46亿元,全国排名第九。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门槛较低、手续方便、贷款方式灵活,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内蒙古广大农牧民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然而,考虑到民间资本不稳定因素较多,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这一特征直接造成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在后续融资方面的困境。尽管初衷是防止变相吸纳公众存款、预防非法集资,却阻碍了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发展,使其面临融资困境。
二、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问题的根源
(一)不完善的内部机制
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缺乏成熟的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模式。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新型金融组织形式,从2005年开始在内蒙古试点,此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都为扶贫性质,这在当时情况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广大农牧民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然而,随着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政府的政策性扶持已很难满足其发展需求,这就需要成熟的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
(二)政策上的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发展模式,有以下三种资金渠道:自有资金、接受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借款。其中特别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不得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其获得融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在这一政策约束下,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与发展,以及后续的资金供给,均出现诸多现实问题。国家相关规定的制定尽管是从全局出发,但却限制了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经营与发展,对其融资形成实实在在的紧箍咒,因此亟需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创新,探索出更多现实可行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可持续经营与发展。
(三)多头监管
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地位模糊,界定不一,加剧了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困境。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和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然而,中国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如果把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看作金融机构,其理所当然就可以同业拆借利率从一般金融机构取得批发资金,然而就目前情况看,想要取得批发资金,不仅要求其经营业绩和风险把控,同时也要求其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中有良好声誉;如果把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就要按一般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从商业银行取得资金,不仅手续复杂,且成本较高。
三、拓展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对策
(一)成立小额信贷基金组织
借鉴国外成立小额信贷基金组织成功的经验,可以在内蒙古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批发基金组织。具体思路为,从国家财政或是专项财政中提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初始资金,并委托正规金融机构来管理。受托管的批发基金金融机构在为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时,要对其进行甄别。小额信贷基金组织把那些有着一定经营年限且业绩良好的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目标对象,在向其提供资金的同时,还向其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培训,以此推动其可持续经营与发展。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良好,就会反过来促进小额信贷基金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并且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加入到基金组织中来,使得各个组织之间良性发展。
(二)积极吸纳民间资本扩充融资渠道
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是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它通过吸收民间资本一方面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要想吸收民间资本,首先需要设计相应产品来吸引民间资本,产品设计要有针对性。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在前期要了解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偏好、信用状况,还要对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评估,设计出既能满足融资需求又能合理控制风险的产品。在产品设计好之后,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对产品进行定价,定价要考虑成本因素,并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率在100%以上。价格设计可以考虑歧视定价方式,让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者参与进来。通过产品设计和定价,有效疏导民间资本流入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既解决了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受限问题,又使得民间资本得到合理配置。
(三)与P2P网络信贷公司合作
P2P(peer to peer lending)是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小额信贷创新。它通过网络把借款者和贷款者进行匹配,随着 P2P 的迅速发展,P2P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小额信贷需求者在资金需求方面的困境,同时也有利地推动民间资本的阳光化。
P2P 模式为资金需求者和资金闲置者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让更多闲散资金得到充分利用,能够很好引导资金流向,让每个人都成为资金的借贷者。通过这种个人对个人的信贷方式,不仅方便了那些小额或者是临时资金需求者的信贷需求,还能吸引更多资金闲置者参与进来,最终使借贷双方都受益。
(四)进一步加强和商业银行的合作
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一方面可解决其本身后续资金问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自身的灵活担保机制、多样放款机制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者的密切关系,可以为广大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者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还有一定的地域优势,它通过社会关系网络,对当地企业状况有很好的了解,能够快速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而且在后期贷款资金管理上的运营成本较低。这样通过和商业银行合作可以很好的为小贷资金需求者服务,并且降低自身的运营成本和信贷风险。
(五)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最初是国家处置不良资产设立的,在这个任务完成之后,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探索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大多是和国有企业、上市企业来进行的。基于风险考虑,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几乎很少,但是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的加快,在区域内优质客户一定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有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冲动。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审批时间长、费用高,总体来说门槛较高,而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时间短,贷款条件比较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国有资产,如果能够与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既可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支持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论拓展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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