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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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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历程来看,中小企业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及活跃市场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达到1893.1万家。中小企业分布在三大产业的情况如下:第一产业有38万家,占2.01%;第二产业有683.4万家,占36.1%;第三产业有1171.7万家,占61.89%。我国中小企业的产出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0%以上,纳税额占各类企业总税额的50%以上,且为城镇居民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然而,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问题和困境仍然很多,其中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一)内源性融资严重不足

内部融资在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企业创业初期,自有、积累资金及向亲朋借款和其他权益投资占的比重较高,但由于规模较小、自身管理水平低、市场不确定等多方面的风险,致使中小企业在后续发展中后劲不足,且始终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

(二)外源融资渠道单一

到目前为止,由于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所以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主要资金来源都是银行贷款。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商业银行为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强烈冲击,采取了更加谨慎乃至保守的态度,紧缩银根,减少信贷,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最为明显。另外,由于我国创业投资体制还不健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一些融资方式在整个融资渠道中所占比重非常小,不少企业对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概念不够了解。

(三)融资成本高

在当前经济形势和金融管制政策下,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难度加大。很多金融机构在压缩贷款规模,严格挑选客户,受此冲击最大的就是中小企业。有的企业即使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融资成本也很高。据统计,有超过500家的企业在银行与市场中发行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规模超过25938.81亿元。其中,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只有11家,且规模仅为3.38亿元。银行批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大型国企,而民间融资则成本更高。大型担保公司的利息也较高,超过了20%~30%,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进行担保融烦琐,时间长。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成因

(一)自身因素

中小企业整体信用状况较差。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在相关法律体系存在漏洞的条件下,一些中小企业为了一时的利益而逃避债务,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的形象和声誉。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偏小,产业布局不合理,市场风险较大。为避免逆向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不愿为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普遍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体系不健全。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薄弱,或多或少带有家族式管理的色彩,未形成科学的、规范的、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复杂,透明度低。很多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体系,会计信息失真,加剧了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融资难度。

(二)外部因素

1.金融机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近年来,金融机构内部清理整顿,使得银行信贷规模明显收缩。国有银行从控制风险等角度出发,更愿把资金投向大企业,而不愿贷款给那些急需资金、风险大的中小企业。地方性商业银行虽然发展迅速,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自身实力并不雄厚,尚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服务需求。另外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非常单一,主要就是贷款,不涉及其他业务。从一定程度上,这些外在原因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就整个社会来说,缺乏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虽然这几年仅从数量来看,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数量在增加,但由于依靠非公有资本建立的担保机构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无法与银行联合,往往只能独自面对市场带来的风险,而且担保资金的种类和数量也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另外,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像保险业一样的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使得担保资金未发挥最大功效,最终使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受到很大影响。由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对中小企业担保管理的风险控制有一些严格措施,这些措施使得中小企业担保的门槛较高,申请过程非常复杂,申请时间长,审核一般难以通过。

3.未形成全面的扶持政策体系

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政府抓大放小等扶持政策的重心一直偏向于大企业,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战略规划都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方案,缺乏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的高效、可行的支持体系。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的门槛高,意味着要取得贷款必须付出更高的成本。可以说,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是中小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和保护。

4.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先后出台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中小企业发展有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特别是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其中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可操作性,甚至有一些互相冲突、自相矛盾。总体来说,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仍然缺乏整体性规划,不够规范。

三、突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

主要举措

(一)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重点要从企业自身出发,要按照现代企业发展要求,完善企业结构,提高企业财务运行质量。

1.增加盈余公积,减少利润分配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有单笔金额小、周转速度快、融资需求急等特点,所以在经济形势好、自身经营状况稳健时期,企业不要把利润全部分配掉,可以适当减少利润分配,增加盈余公积。这些拥有充足资金留存的中小企业,面对突发事件和大量资金需求时都有较为灵活的资金过渡自主处理权。

2.规范治理,提高信用等级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水平较低,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因此企业要规范公司治理,增强自身素质和融资能力。企业要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全面、准确、真实的财务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提高企业还款的信誉等级,为后续融资打下坚实的信用基础。

3.负债经营,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来发展壮大,适度的负债经营是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股权融资、利用资金杠杆效应,在业绩良好的情况下可以壮大中小企业自身的资本,增强融资能力。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推行的非金融类的债务融资试点地区,通过发行公司短期融资债券可以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

(二)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环境

1.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紧紧围绕中小企业小、快、急的资金需求特点,构建符合相应的需求创新型服务机构,努力开辟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要及时审核并予以发放。银监会等部门需要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建立相应的金融扶持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根据新形势,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确实把金融服务的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切实发挥金融机构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作用。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业务的风险非常高。担保行业通常做法是只收取少量担保费,面对市场对担保企业的影响和冲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如果让担保机构独立承担担保失败带来的风险,担保企业从自身安全考虑会减少相应业务,最终影响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在实际中,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担保企业可以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金,做好相应储备,并随时应对担保失败带来的风险。

3.增强政府政策支持

经济新常态下,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资金偏紧、民间融资风险过大、融资成本持续上升等诸多难题,政府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企业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优化企业融资发展环境。以江苏常州为例,20122014年常州市政府采取四项措施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设立应急转贷资金。常州于2012年8月设立了3.5亿元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为市区高新技术企业、星级以上工业企业等转贷,对企业收取的利息费用仅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截至2014年底,已为117家企业累计转贷845笔,金额117.19亿元。其中,2014年112月为75家企业转贷400笔,金额50.33亿元。

(2)建立科技贷款风险池。2014年1月,与江南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正式运作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为3000万元。合作银行提供不低于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贷款风险由风险池、合作银行按65%、35%的比例共同承担。截至当年12月底,共为51家企业发放贷款130笔、金额3.46亿元,平均年化利率7.96%。

(3)创新金融服务产品。2014年,陆续与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联合推出周转融、转贷通、周转贷等新型金融服务产品,为符合转贷条件的贷款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帮助中小微企业借新还旧无缝衔接。截至当年12月底,累计为269家企业发放274笔资金,总额49.09亿元,平均每家企业获得1800万元的转贷资金支持。

(4)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2014年9月,出台《常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探索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新模式,重点支持市区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试点期间保险事故发生后,银行和保险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对保险公司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市财政安排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试点期间,财政共安排风险补偿资金500万元。

4.完善法律保护体系

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化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改变过去中小企业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过于笼统的状况,使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在现行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将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金融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尝试建立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单行法律法规,如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这样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政策,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国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融资渠道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解决

生产企业设备投资资金短缺问题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仅次于银行信贷。与传统租赁相比,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一种新型灵活的融资方式。具体操作起来也比较简便,生产企业需要某种设备,而缺乏购买设备的资金,即可与第三方金融租赁公司签订相应委托合同,由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所需设备,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给生产企业使用。与传统租赁不同的是,当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租金后,该设备也归承租的生产企业所有。对于需要大量资金的贵重设备,可以采取租借等方式,在生产的过程中逐步偿还租金。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解决生产投资矛盾的好办法。

2.典当融资

相对于银行信贷等传统方式,典当融资十分方便快捷,能够迅速解决当户的资金需求,由于它是实物抵押或质押,因此也不涉及信用问题,这些都十分适合中小企业小、快、急的资金需求特点。现实中,许多中小企业在市场需求不旺、商品滞销时采用通过典当行等第三方处理商品的方式,可以利用闲置资产筹措到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3.供应链融资

供应链融资是通过对供应链渠道中的核心企业的商品进行未来货权质押和现货质押等方式,直接将渠道的各个成员融为一体,从产品原材料的采购到消费者获得产品形成渠道链,再通过在渠道链的各个方面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相应的企业将进行职能分工服务,实现整个渠道链的增值。该方式突破了传统信贷方式需要的评级授信等硬性要求,不需要更多的担保,只需要通过完善大型企业的产业供应链,围绕整个渠道链进行全方位的分工协作。在融资对象上选择资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的大型企业,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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